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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2018-05-18 15:11  

培养高质量人才是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基本要求,也是扩大学校办学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基础,而加强学生学风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风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湘城院发〔2014〕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学习目标管理。学生每学期期初制订学习目标,期末对照,制定改进措施。相关记录纳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条  加强励志教育。邀请德高望重教师(老教授、老专家、老领导)、知名人士、优秀校友重点在大一学生中开设励志、人文讲座,开展理想信念、人文素质教育,增强学生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

第三条  深入开展成长辅导活动

1.困难学生(身心发展困难、学习困难、经济困难)、旷课学生、受处分学生、转专业学生、转学学生、休学学生、受表彰的优秀学生分别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实行谈心谈话。课程有一门补考的由班主任谈话,有两门补考的由辅导员谈话,有三门以上补考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谈话。

2.学生工作处制定学生谈心谈话记录表,各二级学院将谈心谈话情况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心理专干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体和个体学习问题心理咨询与疏导。

第四条  实施职业生涯教育

1.丰富职业生涯教育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各二级学院要在日常就业指导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以职业生涯规划为主题的“职业生涯规划宣传月”活动,集中举办各类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活动,如就业规划论坛、职业生涯讲座、职场模拟竞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2.完善职业测评,增强职业生涯发展引导实效。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地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约谈服务,培训专门人员为学生开展职业测评,对班级的每个学生进行普测,推进测评结果在职业规划、职业发展和工作生活中的应用。

第五条  加强专业教育

1.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专业教研室资深教师(副教授以上)开设专业讲座或运用其它专业教育方式方法,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习计划、专业发展、就业领域和发展前景,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巩固专业意识。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专业教育第一责任人,各专业负责人承担本专业学生专业教育具体职责。

2.建立专业教育有效机制,将专业教育贯穿于大学学习全过程。

第六条  强化学习指导

1.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大学学习目标、学业规划、学习方法、职业规划等全方位指导。可通过“班导师制”、“一帮一”、建立学习互助小组、学习经验交流、课程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各类活动,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

2.通过设置答疑辅导室、成长辅导室、学习指导室、问题咨询室等场所帮助学生答疑解惑。

3.强化学生英语四、六级学习和考研辅导。

第七条  严肃学习纪律

1.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迟到或早退2次计算旷课1次。各二级学院应视学生旷课情况,及时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2.保障教学良好秩序,上课和自习时间手机必须入袋;严禁带早餐、零食,穿拖鞋、背心进教室;严禁代人上课、请人代课;上课和自习时间不准吃东西、睡觉、讲小话等。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周日至周四的晚自习时间(冬季:19:00-21:30;夏季:19:30-22:00),学生不开展非学活动;大一年级要求集中在教室进行晚自习,大二及以上年级自习时间可在学生宿舍区、图书馆、自习教室等场所自主学习,自习时间不能玩游戏、看视频等;严禁在教学区、图书馆、宿舍区喧哗、吵闹。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建立学习督查机制,做到严抓、严管、长抓、长管。

5.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

第八条  严肃考试纪律

1.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湘城院发〔2016〕106号)处理考试违纪舞弊学生。凡在各类考试中查实的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各二级学院及学校教务处在两个小时内做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预处理决定。

2.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决定生效后,处分决定将在学校显要位置张贴公告。

3.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

第九条  严格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实行准入制,每年9月份根据补考重修后学生的成绩进行学籍处理。

2.准入条件:

准入年级

大二

大三

大四

大五(五年制)

学分比例

≥65%

≥70%

≥75%

≥80%

备注:学分比例为学生已获得学分与应获得学分之比,比例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计算。

3.毕业综合训练开始时,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不能参加毕业综合训练,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参加毕业综合训练。

4.凡在校学习期间,未准入次数达到3次学生将被劝退。

第十条  实施学籍预警

1.每年4月份对准入和劝退学生进行学籍预警,条件如下:

(1)准入预警条件

预警年级

大一

大二

大三

大四(五年制)

学分比例

≤70%

≤75%

≤80%

≤85%

备注:学分比例为学生已获得学分与应获得学分之比,比例按四舍五入原则进行计算。

(2)劝退预警条件

学生未准入次数达到2次。

2.二级学院统计学生学籍预警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审核后签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籍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3.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辅导员负责对每位学籍预警学生及其家长进行预警谈话并在“学籍预警通知书”签字。

第十一条  规范学位授予

1.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18届学生达到1.80(含)、2019届及以后学生达到2.00分(含)以上。

2.非英语类(艺体类除外)专业学生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艺体类专业学生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要求。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3.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合格要求。

第十二条  丰富学生学习活动

1.二级学院负责抓好本院学生晨读晨炼和学生晚自习,要结合专业创新创业方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每个专业组建一个以上专业学习小组或社团,至少安排一名教师进行指导开展活动;每专业每学年至少组织一项有专业特色的学习活动或专业竞赛。

3.营造双休日社团文化氛围。在周五周六晚上、周六周日的白天,团委、学生处引导、指导或组织开展小型、多样多元、积极健康且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个性发展的活动。

4.邀请知名专家、优秀校友等来校开展各类学术、创新创业,人文励志讲座。深入开展“挑战杯”、“300经典大家读·书香城院”等学习竞赛活动。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开展考研考级辅导和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科技活动管理

1.规范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成绩优良、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与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的学生,择优申报。

2.在网络平台开设学术讲座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讲座信息。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学习纪律教育和学习礼仪教育

1.通过政治学习、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学习纪律教育和学习礼仪教育。

2.组织老教师文明监督团,监督学生学习纪律和文明礼仪。

第十五条  完善学生奖惩管理

1.开展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寝室评选。

2.将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纳入学生干部选任、个人评先评优、入党、出国留学、就业推荐、转专业、优秀集体评选等评选标准,实行学习成绩一票否决制。

3.对违反学习纪律学生及时做出处理并通报。

第十六条  改善图书馆学习环境

1.延长图书馆开放时间,夏季:8:00-22:00;冬季:8:00-22:30开放。

2.完善考研自习专区的管理。

3.根据学生入馆次数、图书借阅量及读书笔记撰写情况等开展“阅读之星”年度评比表彰活动。

4.每年采集热点、前沿图书入库。

5.按月公布学生入馆人次和学生借阅图书量等学风指数。

6.设立教师著作展示专柜,引导激励学生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七条  加强学风建设宣传

1.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台、电视台、QQ、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宣传橱窗、宣讲团、报告会、主题班会等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优秀学生的典型学习事迹,弘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进取精神,推介良好的学习、工作经验。

2.通过树立电子显示屏、校报设立学风建设专栏、开设学风建设微博平台等方式,宣传学风建设情况,及时公布学生的表彰和处分等信息。

第十八条  加强校园文化硬件建设

1.全面落实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加强校园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人文景观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教室、学生公寓、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等重要学习、生活场所的文化设施。

2.建设好励志主题雕塑,维护好宣传橱窗、阅报栏、旗杆、标识牌、电子显示屏、室内外广播系统。

3.提高学校网络运行速度和质量,加强学生上网行为的管控,引导学生健康上网、文明上网,用网络促进学风。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风建设由各学院院长负责。各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院学风建设具体行动方案。每学院创建一项学风建设品牌活动,每年提交一份学风建设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教务、学工部门、团委和各二级学院建立学风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学风建设联席会议;二级学院建立家校联动机制,将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告知家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供学风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学风建设活动的开展与研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解释。原《湖南城市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湘城院发〔2014〕0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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